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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市首批社会工作专业 人才再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6点击数:0


保民〔2016〕225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社会发展局、白沟镇民政办公室: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规范化建设,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和《河北省关社会工作者专业人才继续教育的实施意见》(冀民〔2013〕63号)要求,市民政局决定开展全市首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再登记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再登记范围
     2008年以来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首次登记期满且未再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二、再登记材料上报时间
    2016年10月8日——10月31日。
三、再登记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先后持有初级和中级登记证书的,按照高级别层次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二)按照相关要求完成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学时。助理社会工作师72学时,社会工作师90学时;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需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三)《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贴小二寸彩色照片)。
    本次再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相关要求,审核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原始学时证明材料,市民政局暂不统一审核原始学时证明材料。
五、再登记流程
(一)初审上报。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本地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工作所需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报表》中个人基本信息、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时间、继续教育累计学时数等内容。审核合格后,在再登记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处”加盖《河北省XX县民政局社会工作继续教育专用章》;并在《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中“初审机构意见处”,加盖《河北省XX县民政局社会工作者登记专用章》(上述公章需特别备制,也可用县(市、区)民政局公章代替),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送交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
(二)复审上报。市民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再登记材料进行复审、统一编号,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盖章提交省民政厅进行再登记。
(三)终审领证。省民政厅审核再登记完成后,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领取登记证书。
六、注意事项
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审核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者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小时。
(二)继续教育学习主要形式。1.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确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前培训、社区建设培训等社会工作培训;3.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含专科、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教育);4.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的,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培训、考察、会议、交流等;5.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时间计算方法。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应以其具体时间计算学时,由主办部门出具证明。
七、工作要求
    市民政局将全面启动持证社工再登记工作。对全市首次登记已到期的持证社工,计划在两年内分两批,全部完成再登记,过期不再补办。截止2016年底,首次登记已到期的持证社区干部,两年内不能完成再登记,自2018年起停发社区干部职业资格津贴。各县(市、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统筹辖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再登记工作,加强再登记相关政策宣传,确保全市持证社工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在组织辖区持证社工参加全市继续教育培训的同时,要采取授课培训、社工实训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辖区社会工作继续教育培训,为今后持证社工再登记奠定良好工作基础。

                                       

  保定市民政培训中心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