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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2点击数:0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河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积极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123号),就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对象、学时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干部学习、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对象,有计划、分层次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素质,为河北赶超跨越科学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对象。以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为目标,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理论水平,不断更新知识,增强社会工作实务技巧和能力,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职业道德,提高社会服务质量,以满足社会对于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对现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培训,主要是指:已经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河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

(三)学时要求。1、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员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2、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小时。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公共科目和社会工作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

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职责分工

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一)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制定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对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机构名录及其培训信息。

(二)设区市民政局和定州市、辛集市民政局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规划,向省民政厅推荐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协助继续教育机构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的学时数进行审核验证。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职责:负责联系、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接受继续教育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上报。

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任务要求和再登记

(一)主要内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3、社会工作实务;

4、相关理论知识。

(二)主要形式。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突出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精心设计培训方案,综合运用集中培训、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现场观摩、专题培训、分组研讨等多种继续教育形式,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量身合体的继续教育服务。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运用远程教育、网络教育、电大等方式开展继续教育。下列机构组织的培训计为继续教育时数:

1、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确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继续教育机构)所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2、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培训;

3、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4、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时间计算方法。1、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2、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再登记。1、全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学时认定,采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方式进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省民政厅统一编号,各设区市民政局和定州市、辛集市民政局对取得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验证,合格后加盖《河北省××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继续教育专用章》。2、在河北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按规定要求完成一个周期内(3年)的学时数的,可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填写《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户籍或工作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复核、汇总,统一报省民政厅进行再登记。

四、加强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机构建设

(一)积极发展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2、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3、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加强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机构管理。1、要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评估标准与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行业规范。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的施教机构,支持他们做大做强。2、建立一批省级示范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社会工作继续教育要求,科学开发继续教育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3、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保存培训记录至少3年,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成绩等材料。4、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5、省民政厅定期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社会工作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培训机构资格:

1、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2、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3、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4、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其他行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根本保证。市、县两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专人负责,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做好资金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力度,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要积极争取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资金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的投入,不断扩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资金规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三)确保教学质量。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施教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需求调查,把专业要求、岗位需求和个人需要结合起来,制订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安排。要深入研究本地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不同领域、不同岗位社会工作者承担任务,做到因地制宜、因人施教。要加强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和培训过程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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